河北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信息产业基地和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9月30日9:26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优先发展信息产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引导和规范全省信息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推进产业集群化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信息产业基地和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
河北省信息产业基地和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优先发展信息产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引导和规范全省信息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推进产业集群化发展,形成若干各具特色的信息产业聚集地,创建区域品牌,优化信息产业发展环境,打造信息产业招商引资平台,加快信息产业发展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产业基地和园区包括省信息产业基地、省信息产业园区和省县域信息产业示范园三个层面。省信息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信息产业规模较大、科研开发能力较强、骨干企业相对集中、产业链和配套服务体系较为完善的地区;省信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聚集区;省县域信息产业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是指具有鲜明特色的县域信息产业加工制造聚集区。基地可包含若干园区和示范园。 第三条 省信息产业厅成立基地、园区认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省信息产业基地、园区和示范园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同时负责基地、园区和示范园的认定。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基地、园区和示范园的组织申报工作,并配合省信息产业厅对经认定的基地、园区和示范园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省信息产业基地、园区和示范园由省地共建。省信息产业厅对基地和园区内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业孵化器、信息化应用平台和大项目建设给予重点支持,省信息产业专项资金予以倾斜,对与信息产业密切相关的公共研发、培训等配套服务机构给予扶持,招商引资项目优先引导在基地、园区和示范园内建设。基地、园区和示范园所在地政府也应对基地、园区和示范园内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的发展给予扶持,努力营造适宜信息产业发展的环境。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省信息产业基地认定条件: (一)政府重视。当地政府重视信息产业的发展,制定有鼓励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设有独立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有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用于基地发展;国家、省以及当地政府鼓励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 (二)具有一定规模。基地信息产业年销售额超过50亿元,工业增加值20亿元以上,有以整机产品为主的龙头骨干企业、相当数量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型企业和一定数量的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产业链相对完善。其中有年销售额超10亿元的整机企业至少1家,年销售额超亿元的元器件与材料企业至少3家。 (三)技术创新能力强。拥有与信息产业相关的公共研究机构和专业教育机构,大中型企业建有研发中心,信息产业人才资源充足,人才优势较明显。其中,经省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工程中心、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不少于3家。 (四)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较完善。由政府或企业投资建有信息产业孵化器和专业展示、交易市场,信息化应用水平较高,与信息产业相关的服务体系健全,形成了信息产业的良好发展环境。 (五)管理机构健全、高效。基地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手段、方式与国际接轨,办事高效,适应信息产业发展特点。基地信息产业发展数据能够统计汇总。 (六)基地应有完善的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发展思路清晰,措施切实可行。 第六条 省信息产业园区认定条件: (一)当地政府重视信息产业的发展,设有园区管理机构,园区信息产业发展数据能够统计汇总,国家和省鼓励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 (二)园区信息产业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园区信息产业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有具有代表性的骨干企业、一定数量较高市场占有率的拳头产品、相当数量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型企业和一批具有较高技术开发水平的研发机构。 (三)园区地理边界明确,形成了连片的开发区,园区内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信息化应用水平较高,与信息产业相关的服务体系较健全。 (四)重视招商引资和出口工作,具有良好的国际、国内投资和合作环境,招商引资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五)园区发展思路清晰,发展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 第七条 省县域信息产业示范园认定条件: (一)当地政府重视信息产业发展,设有示范园管理机构,示范园信息产业发展数据能够统计汇总。 (二)示范园信息产业形成一定规模,企业聚集,产业特色鲜明,具有明显的当地比较优势和良好发展前景。 (三)示范园地理边界明确,有信息产业三年滚动发展规划。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程序。基地、园区和示范园由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向省信息产业厅组织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基地(园区、示范园)申报材料包括各设区市或扩权县(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河北省信息产业基地(园区、示范园)申报表》及有关附件。附件主要包括: 1、基地(园区、示范园)发展规划。 2、省级以上工程中心、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批复的复印件。 3、当地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4、当地鼓励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有关文件。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行业统计为准。 (三)申报材料一式十份报省信息产业厅。扩权县(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审核。省信息产业厅基地、园区认定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组织有关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后形成评审意见,报厅务会审批。 第十一条 认定授牌。省信息产业厅对符合条件的基地、园区和示范园进行批复并授牌。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省信息产业厅对信息产业基地、园区和示范园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于不达标的基地、园区和示范园予以摘牌。 第十三条 省信息产业基地、园区和示范园管理机构应加强区内信息产业企业的统计工作,在保证数据准确的前提下,根据省信息产业厅的要求按时上报。 第十四条 省信息产业基地、园区和示范园管理机构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将发展情况通过所在设区市或扩权县(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省信息产业厅。各扩权县(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报省厅的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对已经授牌的基地、园区和示范园,如发现弄虚作假予以摘牌,并暂停所在地区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省信息产业厅将根据行业和市场的发展情况,每三年对基地、园区和示范园的认定条件作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已批准设立的四个省级软件产业基地纳入省信息产业园区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信息产业基地(园区、示范园)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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