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年1月30日11:52

                

                     冀人字〔2007〕5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人事局,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高等院校,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信息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信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和人事部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信息 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国人厅发〔200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河北省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信息技术领域“653工程”)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人员名单
     2、河北省实施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注册、登记与继续教育细则
     3、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申请表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信息产业厅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 “653工程” 办法  通知
     河北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7年1月17日印发
  

    河北省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

    为落实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和人事部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国人厅发〔2006〕8号),加强全省信息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信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主要目标
     根据全省信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需要,从2006年至2010年,对全省信息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共培训信息技术领域各类中高级创新型、复合型、实用型人才17000人次,使信息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及时更新知识,提高创新能力,建立全省信息技术“人才发展战略高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信息技术领域继续教育工作体系、服务体系和制度体系,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全面提升我省信息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知识水平和整体素质提供良好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服务。
     二、主要内容
     1、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培训工作的通知》(冀人发[2005]35号)要求,将创新能力培训考核作为我省“653工程”公需科目组织实施。
     2、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需要,在电子产品制造、软件与计算机应用、无线电管理、通信工程、信息安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重点领域,每年举办1-2期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班和学术技术论坛,培养信息技术复合型、骨干型人才。
     3、依托国家和我省在信息技术领域建设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和重大课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与信息技术密切相关的继续教育活动,有计划地对专业技术骨干进行培训,推进资金、项目、人才培养相结合的一体化进程。
     4、建立广泛合作机制,开展中高级人才培训工作。根据行业人才需求特点,在电子政务、企业信息化、安全生产信息化等领域,与有关部门紧密合作,共同培训与信息技术领域相关的高、中、初级人才。
     5、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求,把握信息技术领域的最新趋势和主流,以半导体材料、农村信息化、软件、网络、数据库、动漫等领域为突破口,丰富和完善课程体系与教材课件,逐步建立一套适合我省实际的信息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能力的培养课程体系与教材课件。
     6、推动“产、学、研”技术合作。充分发挥驻冀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和科研机构的资源优势,对各级政府部门信息中心、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电子政务、信息化办公、远程教育等应用型信息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
     7、鼓励各市、各企事业单位结合事业发展的需要,自主提出培训需求,与相关培训机构合作办学,有针对性地开展与岗位业务相关的专项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本单位自主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
     8、对取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者,按《关于组织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通知》(信办人[2004]48号)进行继续教育,同时进行证书注册和登记工作。
     三、培训对象和方式
     (一)培训对象
 全省从事信息产业与信息化以及无线电管理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技术资格(水平)证书人员、全省大中专院校从事信息化教学及开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等。
     (二)培训方式
     采取集中面授、远程教育以及举办高级研修班、学术技术论坛等培训方式。
     四、实施原则
     1、结合信息专业技术岗位实际需求,紧跟信息技术发展步伐,统筹规划,分类实施,逐步铺开,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前瞻性。
     2、坚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不断提高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科技水平、专业素质和创新能力,加快我省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步伐,为全省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化建设和无线电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3、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以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打牢初级专业技术人才基础,优先培训急需紧缺专业技术骨干,带动全省信息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工程的全面展开。
    4、坚持政府推动、单位支持、个人自愿的原则,整合各类社会培训资源,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推进信息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工作的社会化和市场化进程。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
    成立河北省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省人事厅、省信息产业厅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全省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重要事项的决策、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技术领域‘653工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信息产业厅人事教育处。委托省信息产业厅培训教育中心承担“653工程”相关具体工作。各设区市(扩权县)人事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全省安排部署,负责做好本地区信息技术领域“653工程”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制度建设
     1、实行统计、登记制度。全省信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对全省信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653工程”培训情况,由省信息技术领域“653工程”办公室进行统计、登记、管理,及时报全国信息技术领域“653工程”办公室。参加“653工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者,由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信息产业部人事司颁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培训证书》;对通过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考核人员,由省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培训考核办公室颁发《河北省创新能力培训合格证书》,并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按相应学时一并在《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进行登记,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推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打分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2、建立全省信息技术人才库。对取得《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培训证书》或《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者,由省信息技术领域“653工程”办公室纳入全省信息技术人才库,向社会公布和推介。
    3、建立项目发布制度。省信息技术领域“653工程”办公室,根据全国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办公室确定的信息技术领域主要项目、培训大纲、教材课件等,适时在有关网站上发布。
    4、建立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由省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领导小组对全省信息技术领域“653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评估。省信息技术领域“653工程”办公室具体负责“653工程”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服务体系
     1、加强施教机构建设。各设区市人事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大中专院校、社会办学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为依托,按照总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培训,由省信息技术领域“653工程”办公室对相关施教机构进行认定,建设一批高质量、示范性、社会化的信息技术继续教育培训基地。
     2、建立信息化服务体系。由省信息技术领域“653工程”办公室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为全省信息技术领域“653工程”顺利实施提供优质快捷的信息化服务。
     (四)经费保障
     1、列入“653工程”范围的相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教育培训经费,并重点向“653工程”项目倾斜。
     2、有关施教机构开展面向社会、学员自愿参加的培训活动,可根据培训层次和类型,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学员收取一定的培训费用。不得以“653工程”名义举办盈利性培训,所有收费情况及时上报省信息技术领域“653工程”办公室备案,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实施步骤
     省信息技术领域“653工程”办公室,每年制定当年具体培训计划,报请领导小组审议后,由办公室统筹组织实施。
    (一)启动阶段(2006年)
     组建领导小组和下发实施细则,开展信息技术领域“653工程”宣传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7年-2010年上半年)
     2007年:以高级研修班带动社会化普及培训,选择有条件的单位作为“653工程”实施试点,以点带面,推动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作;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紧密合作,开展符合信息技术领域特点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工作。多渠道开展宣传工作,对在实施“653工程”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表彰,创造“653工程”的品牌效应,为“653工程”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008年:整合一批适合信息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有利于社会化普及的优秀课程和教学资源,确立一系列重点实施专业领域,推广优秀的典型案例,重点扶持一批质量优水平高的“653工程”施教机构。以科技发展和企业岗位需求为导向,培养高层次信息技术人才。
 2009年-2010年上半年:全面实施信息技术领域“653工程”项目,完善信息技术领域远程教育体系,开发一批多媒体软件和课件,进一步加强服务体系和制度体系建设,建成一批质量高、示范性、社会化的信息技术继续教育基地。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0年下半年)
     对全省信息技术领域“653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按照人事部和信息产业部的规划,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七、具体实施细则
     由省信息技术领域“653工程”办公室负责另行制定。
  
 附件1:

河北省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人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赵继春   省人事厅副厅长
 副组长:邹  平   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 
 成 员:盖连国    省人事厅培训教育处处长
 崔晋秀   省信息产业厅人事教育处处长
 郭效勤  省信息产业厅培训教育中心主任
    二、办公室成员:
 主 任(兼):崔晋秀 
 副主任:     郭效勤  王凤善

附件2:
     河北省实施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注册、登记与继续教育细则

   为促进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和《河北省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保证证书持有者证书有效性,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一、证书注册工作
 1、从2007年起,取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者,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从证书批准之日算起),须持证书原件和持证人有效证件原件,到省信息产业厅培训教育中心办理注册手续,纳入“河北省信息技术人才库”管理。
 2、2004年、2005年、2006年颁发的证书持有者,其证书注册与证书有效期满登记一并进行。
 3、2004年1月1日前取得证书者,要在2007年6月底之前办理证书注册手续(2007年6月30日之后对此类证书不再注册),以便纳入“河北省信息技术人才库”管理。
 4、登记注册的信息及证书的有效性在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与考试中心(www.ceiaec.org)和河北省信息产业厅( www.ii.gov.cn)以及河北省信息产业厅培训教育中心(www.hbdzedu.com)网站上公布,供持证者和用人单位查询。
     二、证书登记工作
 (一)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登记的,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继续教育培训有效证明办理证书登记手续。
 (二)办理证书登记手续时,持证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证书登记申请表(见附件3);
 2、继续教育培训证明或相关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要提供《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3、《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原件;
 4、持证人有效证件原件。
 持证人办理证书注册、登记手续时,应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向证书注册登记部门交纳注册登记管理费。
     三、特殊情况登记工作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证书注册、登记时间可推迟(但最多不超过一年):
 1、年度内在境外学习或工作超过6个月的;
 2、年度内病假超过6个月的;
 3、生育哺乳期内;
 4、经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其它情况(需出具有上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到刑事处罚;
 3、脱离专业技术岗位连续2年以上(不含2年);
 4、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单位考核不合格。
     四、持证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1、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员必须完成继续教育累计学时数180学时以上,且每年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数不得少于56学时。
 2、2007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登记的持证人(即2004年考试合格者),继续教育学时数不得少于56学时;2008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登记的持证人,继续教育学时数不得少于112学时;2009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登记的持证人,继续教育学时数不得少于180学时。
 3、继续教育学时折算办法按《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大纲》(信人函[2005]66号)规定执行。
   附件3: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申请表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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